**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1節 通則** ======120|樓梯下禁設燃燒設備======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這種樣態在透天住宅較有可能發生,但在特定用途建築物非常少見,因此受到限制的機會極低。|| ---- ^1^本節規定建築物之廚房、浴室等經常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不得設在樓梯直下方位置。^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來源是日本的地方法規「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但是略去了但書。 ---- ====法規意義==== * 日本傳統建築的主要構造部大多不是耐火構造,其中樓梯構造大部分是木造的。如果裝有燃燒設備的空間位於樓梯直下方,一旦失火就會燒掉避難用的樓梯,故立此規定。該規定附有但書,只要該空間的牆壁和天花以不燃材料裝修,且裝修材的底材是以不燃材料建造,則不受此限。 * 由於我國引進時省略了但書,若樓梯已經是防火構造時,有過度限制之虞。 ---- ====適用對象==== * 依第117條規定之建築物。 ---- =====國外相關法規=====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11条の3**(階段下の火を使用する室の禁止)|| ^特殊建築物の調理室、浴室等常時火を使用する設備又は器具を設けた室は、階段の直下に設けてはならない。ただし、その室の壁及び天井の室内に面する部分の仕上げを不燃材料でし、かつ、その下地を不燃材料で造つたものについては、この限りでない。|特殊建築物的廚房、浴室等常時設置用火設備或器具的房間,不得設於樓梯的直下方。但是,該房間的牆壁及天花面向室內的部分之裝修材為不燃材料,且其下地材以不燃材料建造者,不在此限。| {{tag>[特定建築物 燃燒設備 樓梯]}}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