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編|第3條**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本條非強制性規定。大型商場等用途常採用「性能設計」來排除一部分有關防火避難的限制,有一定的重要性。||| \\ \\ ^1^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2^前項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 ^3^第一項之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格式、應記載事項、得免適用之條文、認可程序及其他 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4^第二項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5^特別用途之建築物專業法規另有規定者,各該專業主管機關應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轉知之。^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原條文僅一項,規定若引用本規則規定以外的新穎建築技術或設備,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 * **民國64年**修正,增訂「但特別用途之建築物其他專業法規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 **民國71年**修正,原規定分列為兩項。 * **民國90年**修正,第2項合併至同編第4條。 * **民國92年**修正,為推動防火避難的性能設計,增訂第1項後段、及第2至4項。原第1項後段但書移至第5項。 ---- ====法規意義==== * 防火避難設計方法自此概分為三種途徑: * **Route A**指的是完全按法規設計,又稱為「規格式」。 * **Route B**指的是按公部門發布的替代驗証方法設計,可排除部份法規,又稱為「替代式」,屬於性能式設計的一種。目前的替代驗証方法是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發布的「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 * **Route C**指的是採用國際上通用的軟體來驗証,又稱為「性能式」。目前執行審查的機構為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該機構也訂有一些審查原則。例如台北大巨蛋即採用此類方式。 * 由於「性能設計」是為了排除部分法規的適用,所以必須在建照審查先完成評定,建管機關才能依該計畫書的標準來審查。 * 大多數的商場百貨都會申請「性能設計」,以爭取放寬樓梯寬度(可減少約1/3,且容許剪刀梯的型式)、步行距離(可增加約0.5倍)、挑空樓層數、面積區劃(以「延燒防止區域」取代防火區劃構造)等。 * 完成評定之後,如果有防火區劃、隔間、天花等變動,且影響原本設定的條件,必須辦理「性能設計」的變更設計。 ---- =====執行疑義===== * **重覆步行距離**:日本規定「重複步行距離」不能以「避難安全檢証法」排除適用,而我國的「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也沒有對重複步行距離的驗證方式。所以採用「防火避難性能設計」仍不能排除同編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19441號|(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19441號]]))。 ---- =====其他相關法規===== * **總則編第3-4條**:於同年增訂,指定三類建築物必須進行「防火避難綜合檢討(防綜)」,屬於強制性的規定。「防綜」並非「性能設計」,不能排除法規的適用。 ---- {{tag>[性能設計]}}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