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編|第5-1條** ======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 | 1997-04-09初訂 | 1997-04-09施行 | |在構造編和設備編每一章都會重覆提一次,沒什麼重要性。|| \\ \\ ^1^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之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86年**初訂。自84年起,構造編逐年逐章地大幅修訂,把技術細節規定都刪除,移到技術規範裡。這是技術規則系統地和技術規範分離的開始。技術規範多半附有對立法原意或特殊情況的解說,可以改善技術規則文字過於精簡、常常語意不詳的問題。 ---- ====法規意義==== * 為確立建築技術之規則與規範分立制度,集中為技術規範提供法源依據,並規定機關的權責。 * 依技術規則已發布的技術規範如下: ^ 規範名稱 ^ 法源依據 ^ 備註 ^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設計施工編#60|是屬於建築師簽証的範圍,而非電機技師。|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計施工編#167|對建築師來說是最重要、最常用的規範之一。| |綠建築設計技術規範|設計施工編CH.17|包含很多個子規範,合起來簡稱為EEWH規範。對建築師來說是最重要、最常用的規範之一。|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構造編#56-2|結構設計幾乎都委託給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很少有需要去翻閱。但是如果有監造的話,施工規範是監造工作最重要的依據。| |建築物磚構造設計及施工規範|構造編#131|:::| |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構造編#171|:::|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構造編#235-1|:::|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構造編#235-1|:::|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構造編#332|:::|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構造編#332|:::|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規範與解說| |:::|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施工規範|構造編#497|:::| |冷軋型鋼構造建築物結構設計規範及解說| |:::|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設備編#26|雖然給排水設計一般都委託給機電顧問,但其實屬於建築師簽証範圍,而非電機技師。|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設備編#40-1|雖然在建築法規裡,但是是屬於環工技師簽証的範圍。| {{tag>[技術規範]}}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