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附表五:建築物主從用途關係表 ====== [[..:變使辦法|=>法規本文]] {{ :附錄_常用法規參考:附件區:附表五.png|}} |**說明:**|| |一、|○指表列各從屬用途之合計樓地板面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其與對應之主用途具有從屬關係。| |二、|△指表列各從屬用途之合計樓地板面積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者,其與對應之主用途具有從屬關係。| |三、|╳指對應之使用組別未具從屬關係。| |四、|本表所列E類別之主用途,以宗教類相關場所為限。| |五、|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採用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或依同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規定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計畫書及評定書之建築物,不適用本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