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內營字第1030811381號 ====== ^103.10.23.^內政部令^ **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 |說明:|| |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章_特定建築:117_適用範圍|第117條]]第六款所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事宜,其規定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表演館(場)(觀眾席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不提供餐飲及飲酒服務),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D-2組;另音樂展演場(觀眾席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供輕食、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係同一使用單元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2組及G-3組使用;又音樂展演場(觀眾席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供餐飲及含酒精飲料服務),如屬音樂展演,而非提供表演節目等娛樂服務,係同一使用單元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2組及B-3組使用。| |二、|表演館(場)(觀眾席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不提供餐飲及飲酒服務),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200平方公尺者,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章_特定建築:117_適用範圍|第117條]]第六款鎖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