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營署建管字第1030070032號 ====== ^103.11.7.^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不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之檢討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3. 10. 16. 高市工務建字第 10338105300 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本規則中華民國 100 年 02 月 27 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上開所稱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部分,業明定係僅就增設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之面積,尚不得將其不計面積部分移作增建其他用途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