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 ====== ^107.4.24.^內政部令^ **建築法第5條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 |有關建築法第五條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 所定 H-1 組,並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使用單元指住宅單位(戶)內具有門扇及壁體之臥室、儲藏、廚房及其他類似高密度性質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