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署建管字第1131165932號 ====== ^113.10.15.^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正本:各建管機關|聯絡人:陳巧佳| **關於建築物騎樓、陽台之天花板是否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範圍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8月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51256號函辦理。| |二、|有關騎樓寬度及構造規定1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已明定相關規定,應依規定辦理。| |三、|次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7條之2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因建築物騎樓及陽台非屬室內空間,爰無本辦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四、|至建築物一樓騎樓或各樓層陽台等類似空間之天花板裝修是否須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1節,查現行建築相關法規尚無明定。惟據本法第77條第1項及第91條已分別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自應維護建築物一樓騎樓或各樓層陽台等類似空間之天花板之構造及設備使用安全,如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依本法第91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