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府授都新字第1146015034號 ====== ^114.3.3.^臺北市政府函^ |正本:各公會協會、都發局、建管處、都更處|承辦人:葉冠承| **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規定之「原建築容積」檢討容積獎勵上限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第65條、本府工務局89年8月28日北市工建字第8932198000號函及本府都市發展局90年4月2日[[..:90年:北市都四字第9020764000號|北市都四字第9020764000號]]函辦理。| |二、|有關「原建築容積」認定及執行方式,前經本府工務局以說明一所揭之89年8月28日函、續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以90年4月2日函說明(略以):「有關都市更新案件之『原建築容積』認定,應包含『地面以上之建築量體』及『地面以下之樓地板面積』......『核計出之地面以下建築容積』,基於都市發展使用強度總量管制之精神,僅得建於地面以下,不得移至地面以上興建。」合先敘明。| |三、|爰基於都市計畫使用強度總量管制之公益立場考量,為避免徒增公共設施負擔,衍生相關衝擊,有關依都更條例第65條之「原建築容積」容積獎勵上限檢討方式,依前開函釋意旨,地上及地下層應分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