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內字第691530號 ====== ^65.6.24.^內政部函^ **廢止「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超高建築辦法」,並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4 條,增訂同編第 24-1 條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茲並就修正條文加以釋明如次:|| |一、|修正條文第 23 條第 1 項所稱「供作集合住宅之建築物」,係指供集合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大於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之建築物,且其不供集合住宅使用部分,並不得妨碍都市計劃法令有關住宅區使用之規定。| |二、|修正條文第 23 條、第 24 條所稱「在日照上無碍」係指計劃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不影響鄰近建築基地有四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