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內營字第787705號 ====== ^67.6.7.^內政部函^ **一宗建築基地(原為角地)建築十八棟(間)住宅,分十八件申請建造執照,除分開請照後之基地仍為角地者外,其餘應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條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說明:復 67. 04. 25. 建四字第 62894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