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內營字第035685號 ====== ^70.9.17.^內政部函^ **在都市計畫外興建地上四層地下二層集合住宅,後因故將地下第二層以混凝土牆實際封閉,該封閉之地下第二層是否仍應計算樓地板面積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70. 08. 21. 建四字第 190341 號函。| |二、|查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4 款及第 5 款(註)已有明確定義。該地下第二層如按原設計為建築物之某一樓層,則仍應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並計入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 ※註:本函中「第 4 款」及「第 5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分別修正為「第 5 款」及「第 7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