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內營字第142048號 ====== 取自黃武達編《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B14-3 ^72.2.11.^內政部函^ **為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第24條規定之住宅區建築高度得超過21公尺,及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得超過36公尺之申請基地,仍應依同編第14、15、16條規定檢討高度。** (內文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