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內營字第241380號 ====== ^73.8.18.^內政部函^ 關於依法專供水岸遊憩之用,不得作為一般建築使用之「水岸發展區」,得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6 款(註)所稱之「永久性空地」,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73. 08. 07. 北市工建字第 63879 號函辦理。| ※註:本函中「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40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