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內營字第484174號 ====== ^76.4.14.^內政部函^ **都市計畫區內,建築物基地正面面臨高速公路及其交流道,該國道及交流道可否視為面前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乙案,請查照轉行。 ** |說明:| |一、|依據貴市建築師公會 76. 04. 03. 高建師技字第 123 號函辦理。| |二、|按國道高速公路及其交流道可否視為面前道路,業經本部 67. 03. 23. 台內營字第 775553 號函及 76. 02. 06. 台內營字第 475024 號(註一)函釋在案,應請查照辦理;至其可否視為「永久性空地」乙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6 款(註一)明定,永久性空地不包括「道路」。| |三、|影附上開二部函。| ※註一: 76. 02. 06. 台內營字第 475024 號詳同章第 1 條第 36 款解釋函。 ※註二:本函中「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40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