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內營字第568045號 ====== ^77.1.20.^內政部函^ **關於貴市鹽埕區大成段○○及○○地號建築基地申請超高建築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77. 01. 05. 高市工務建字第 33661 號函。| |二、|本案申請如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三節建築物高度之規定,且超高部分無礙鄰近房屋之日照、採光、通風及都市環境、交通、景觀等,得由貴局本於職權逕依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檢討後自行核處。| |三、|關於「道路」之定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2 款(註)業已明示,至沿道路邊都市計畫綠帶為三角形綠地者,得以該三角形綠地平均深度與其臨接之道路合併計算所得之值視為該臨接道路之寬度。| ※註:本函中「第 32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36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