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內營字第615773號 ====== ^77.7.13.^內政部函^ **關於利用私設道路通行,領有使用執照之原有合法房屋,申請增建、修建、改建時,得無須再檢具該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局 77. 06. 29. 高市工務建字第 19273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