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字四字第111531號 ====== ^79.11.15.^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 **有關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函為捷運系統新店站基地,其上空有北二高高架道路(橋)跨過,其建蔽率如何計算疑義案,提供意見,如說明二、三,請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79年10月19日台(79)內營字第847010號函。| |二、|查高架道路,係屬道路工程,非屬建築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其水平投影面積,應無計入其下方土地建築面積之必要,亦即無需計入建蔽率計算,且該高架道路下方土地,如符合相關使用規定,可做為建築基地使用。| |三、|復查本案既經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查稱係屬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當無容積移轉問題。| |四、|檢附相關計畫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影本如附件,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