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內營8372973號 ====== ^83.6.21.^內政部函^ **關於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申請建築之市場用地,地上一、二層為公有零售市場,三層以上為私有建築物,其停車空間數量如何檢討計算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83. 05. 24. (83)高市工務建字第 17599 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基地達一、五○○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其停車空間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說明(五)所明文。另查公有建築物之定義,建築法第 6 條亦有明文。本案應請依前揭條文規定,就其申請建築實際情形,依公有建築物及私有建築物部分,分別檢討計算其應設置之停車空間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