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營署建字第10676號 ====== ^83.7.12.^內政部營建署函^ **貴局函為本部本 83 年 04 月 11 日「研商建築基地達一、五○○平方公尺之國民住宅、公教住宅及依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之超市、國宅,其附設停車空間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說明(五)按表列規定加倍留設案」會議紀錄部分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83. 06. 20. 北市工建字第 52070 號函。| |二、|關於前揭會議紀錄結論第三、四點所述市場、學校等用途建築物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應先就其是否為公有建築物認定之,至公有建築物之認定應依本部 66. 06. 04. 台內營字 740196 號函(註)辦理。| |三、|影送上開本部 66. 06. 04. 台內營字第 740196 號函。| ※註:66. 06. 04. 台內營字 740196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