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內營字第8504141號 ====== ^85.7.10.^內政部函^ **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增設停車數量適用法規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85. 06. 04. (85)北市工建字第 105297 號函。| |二、|按附設停車空間超過三○輛者,應依本編第 136 條至第 139 條之規定設置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五款明定,本案申請增設停車空間為三十九輛,自應依前開規定檢討。至於同編第 136 條第 2 款所稱「昇降設備」與第 138 條第 3 款所稱「汽車昇降機設備」之用語係屬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