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內營字第8773499號 ====== ^87.12.15.^內政部函^ **檢送本部「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整理專案小組」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私設通路得否計入法定空地會議結論,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部「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整理專案小組」 87. 11. 04. 經邀集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公會召集專案會議,獲致結論如次:|| |:::|(一)|按「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1 條所明訂,是私設通路產權如分屬不同建築基地同時或先後申請建築,其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得分別計入所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但不得重複使用。| |:::|(二)|本部下列解釋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72. 01. 24. 台內營字第 128201 號函、 76. 12. 08. 台內營字第 550504 號函、 83. 06. 06. 台內營字第 8302985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