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196583號 ====== ^98.10.26.^內政部函^ **關於台端所陳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行政院秘書處 98. 10. 15. 院臺建移字第 0980096287 號移文單轉台端 98 年 10 月 06 日函。| |二、|按「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分別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 條第 2 項及第 57 條所明定。是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為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退縮騎樓地之無遮簷人行道設圍籬、放置物品或種花使用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乙節,請逕洽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