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
關聯條文: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0款(露臺及陽臺)
#同樂會觀點 該函釋雖然使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建築法規在「法定空地」的規定能互相調和,可是卻使得「地面層的陽台」更加偏離實際需求和建管舊慣。#同樂會觀點 在實務的習慣上,「陽台」並非先計入同條第5款規定的「樓地板面積」、再依第162條第1項第1款予以扣除,而是直接不計入「樓地板面積」。因為「陽台」通常被理解為是位於「區劃中心線」以外的範圍。雖然將「計入建築面積的陽台」計入「(當層)樓地板面積」對開發者而言是有利的,但是與二樓以上的實務習慣形成了「邏輯不一致」的違和感。這個邏輯上的衝突其來有自,我們在同條第5款「樓地板面積」再予以分析。#同樂會觀點 公設比過高、虛坪過高等購屋爭議,在法規面的主因是建築法規與地政法規的加乘效果。最有效的解決方式是採用實坪制,方能解決建築法規被地政法規所制肘的情況,使建築法規能健全發展,消弭反覆解釋、爭議的人力浪費。目前地政法規已逐步取消虛坪的可登記項目(例如外突柱、雨遮),其功效遠勝於建築法規的文字戰爭。至於高公設比則仍然仰賴地政法規的大幅度修改,但新舊制間的差異可能造成民眾巨大的權益損失和糾紛,難有完美的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