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

農業用地的建築使用

關聯條文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


土地有各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例如農用、畜牧、冶礦、交通等等,「建築使用」只是其中一種。若土地容許作「建築使用」,而後才有適用建築法規的「建築行為」展開,因此「土地使用法令」優先於「建築法規」的適用。農業用地優先受到農業發展條例和土地使用法令的管制,只有在符合特定條件時才可以興建特定的農用建築物,所以一般並不稱作「可建築用地」,也因此農業用地原則上不能與其他可建築的使用分區土地合併為一宗基地申請建築。但是「都市計畫的農業區」與「非都市土地的農牧用地」如經農業主管機關及該管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同意,得合併為一宗基地申請農業設施之建照1)。另外,有些都市計畫容許農業區作某些非農業的用途,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與其他建築用地合併為同一宗基地申請建築,另詳同編第165條之[執行疑義]說明。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時,其耕地面積門檻的計算原則與「一宗基地」的原則有些類似:


1)
(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48784號(收錄於建築法解釋函念彙編第11條)
2)
(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177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