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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條文:設計施工編第7條(牆面線)
「牆面線」是一種為了都市景觀目的而發展出來的建築限制線。相對於以確保「道路通行」為主要目的的「建築線」強硬性格,基於各種都市設計需要的「牆面線」比較富有彈性,其限制並非總是一成不變。我國建築法規中的「牆面線」也受到日本法令的影響,而日本法令中的「壁面位置指定」與「建築線」在同時期產生,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德國法規的影響,另參閱同編第2條之筆記。
德國早期的Baufluchtlinie並沒有強制指定壁面位置的含意,而是後來才隨著各種都市計畫概念和目的而發展出不同屬性的限制線,例如Baulinie(建築指定線)、Baugrenz(建築限界線)、Bebauungstiefe(建築奧行制限)等等。其中Baulinie就是指定牆面位置對齊的一種限制線,通常的目的是為了使街面整齊劃一。不過在城鎮規劃中Baulinie並不十分常見,在舊城鎮中整齊的街面大多是依Baugrenz退縮,加上為了有效利用土地而選擇Geschlossene Bauweise(封閉式建築)的型式、並最大化後院空間所產生。「封閉式建築」指的是建物的側面緊貼著地界的型式,相對於側面有一定退縮空地的Offene Bauweise(開放式建築)型式。
自街道退縮的各種「建築線」可以形成「前院(Vorgarten)」,這在當時是種新鮮的城市元素。德國自1855年即開始有法規限制「前院」土地僅能作花園使用,而且只能以透空的圍欄圍蔽。在汽車普及之後,依「建築線」所退縮的「前院」土地可作為拓寬道路之用,降低了徵收補償的成本。由上述發展過程可知,德國的「指定牆面位置」初期的目的是為了街道景觀,後期也發揮了彌補道路寬度不足的功用。
日本自1919年的「市街地建築物法(物法)」即有「指定建築物壁面位置」的規定,若行政官廳認為在「市街的體裁」上有必要時可以指定。位置之指定或變更所造成既有建物主要構造部分之變更或拆除,應給予補償。
1950年制定的「建築基準法」改為「壁面線的指定」。此時的「壁面線」已不具有「強制對齊」的屬性,其主要目的是確保建築物與道路之間的空間,以提昇環境景觀。所以建築法規中的「壁面線」原則上只限制地上建築物的本體,至於2m以下的圍牆及門、突出的雨遮、地下室均不受限制。若能確保退縮土地與前面道路成為一體的、連續的有效空地(意即有足夠的開放性),且不妨礙交通、安全、防火、衛生,經特定行政庁許可得以前面道路兩側壁面線之間距作為「道路寬度」,而得到容積率上的緩和,境界線之間的面積就不能計入敷地面積1)。
此外,特定行政庁也可以為了防災或歷史風致維持等目的,以条例或都市計画來規定指定「壁面線」2)。日本各地方對於「壁面線」的應用非常靈活,在不同的高度範圍可能規定不同的退縮深度、也可能有不同的額外建築限制,例如不允許圍牆、植栽、採光天井、車止等妨礙通行的工作物,或者不允許雨庇、屋簷、外開門等類似物的突出3)。藉此可塑造諸如漸退式基座、或騎樓等都市景觀。
由日本現行的規定可知,建築法令僅規定了最少限制的「壁面線」基本款,不強制壁面貼齊,而且容許某些工作物突出;退縮空地不必供公眾通行,若提供公眾通行可以得到容積率的緩和。而在都市計画中通常也不強制壁面貼齊,但是對於突出限制或對公眾通行的要求可能比建築法令嚴格,端視都市設計的需求而定。
我國早期的「牆面線」規定具有「強制貼齊」的要求,容許某些工作物突出;但後來修法後刪去了「貼齊」要求,卻也同時刪去了容許突出的但書,前後的退縮限制有很大的差異;至於是否必須供公眾通行則充滿曖昧。在各地方的法規和都市計畫中的「牆面線」具有截然不同的性格。雖然建築法將「市容觀瞻」也納入法律目的,但「牆面線」本是種都市設計的工具,具有特殊性,宜回歸各地方的都市計畫法令加以靈活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