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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19|居室

1974-02-15初訂 2003-08-19修正 2004-01-01施行
★★★ 居室/非居室的認定牽涉很多其他法條的適用,包括消防法系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非常重要。

1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8為原則。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條文探討

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8為原則。

執行疑義


其他相關法規

採光第40、41、42條
通風第43、44條
隔音第46、46-3、46-4、46-5、46-6、46-7條
應設置廁所第47條
應設防火區劃第87條(無窗戶居室)
內部裝修材料第88條,主要區分為居室與公共走廊兩大類
走廊寬度第92條,單側或雙側有居室的走廊寬度規定不同。
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第93、95、96條,非居室免檢討步行距離
特定用途建築物之樓梯間與排煙室面積第97條,以居室面積為檢討基準。
安全梯出入口與居室的關係第97條
應設排煙設備第100條(無窗戶居室)。
目前消防安全設備均回歸消防法系規定
應設緊急照明設備第104條。目前消防安全設備均回歸消防法系規定。
應設緊急昇降機第107條,無居室的樓層免設出入口。
外牆開口與防火間隔:第110條
防空避難設備步行距離第141、142條
應設無障礙通路第167-1條,注意「無障礙通路」包含「無障礙電梯」。
外殼節能第308-2、311、312條
衛生設備數量設備編第37條,以居室面積為使用人數計算基準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第2条(用語の定義)>第1項第4号
居室 居住、執務、作業、集会、娯楽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目的のために継続的に使用する室をいう。居室 供居住、辦公、工作、集會、娛樂等類似目的且連續使用的房間。
2)
「昭和59年の全国建築行政連絡会議の取扱い」;《建築確認のための基準総則・集団規定の適用事例》,日本建築行政会議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