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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第1條第1款

1.1|一宗基地(一宗土地)

1974-02-15初訂 1982-06-15修正 1982-07-15施行
★★★ 設計施工編第1條的用語定義字字珠璣,是解釋函密度最高的法條之一,務必慎讀。第1款讀起來雖然簡單,但寓意玄妙,對任何基地皆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1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
一、一宗土地:本法第11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本款的文字包裹了三個法規概念,分別是:


條文探討

1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
本法第11條所稱一宗土地……
……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

這段文字貌似無用,其實隱含了來自日本法令的重要原則「一敷地一建物」,並且與其他許多法條有關聯性。我國只引進了部分文字,並沒有引進整套法規概念,使得這些文字片段顯得意味不明。

……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

執行疑義


其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条(用語の定義)
一 敷地 一の建築物又は用途上不可分の関係にある二以上の建築物のある一団の土地をいう。一 基地 具有一建築物、或在用途上不可分的二以上建築物的一團的土地。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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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文」一詞指的是各條或各項的首段文字。在日本法令中習慣稱為「主文」。
6)
設計施工編第29條、第165條
7)
指的是設有「建築主事」的「地方公共団体」,相當於我國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簡稱為地方政府)」。
8)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86條
9)
(109)營署建管字第1091169513號(遊憩用地與丙種建築用地)、(109)營署建管字第1091180997號(公園用地與道路用地的地下多目標使用)
16)
(91)台內營字第0910083319號(收錄於第1條第22款)
17)
(101)營署建管字第1012907898號(收錄於第1條第19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