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過樑:平台上方有結構過樑時,有較高的違建疑慮,過去台北市要求過樑投影範圍應計入容積,新北市規定樑下至平台地板面高度在7.2m以下時應計入容積。後來營建署函釋露樑的投影範圍不視為陽台;且非供室內使用,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3)。
結構露樑:如果露樑不屬於雨遮,通常予以忽略,不視為遮蓋物。
雨遮:許多地方認為「雨遮」屬於為「頂遮蓋物」,其投影範圍應認定為「陽台」。但是台北市的慣例對「露台」直上方的雨遮投影範圍不視為「陽台」,可以標示為「上方雨遮投影」。這個執行標準可以避免露台戶產生多餘的陽台而耗用陽台面積額度,而且樓上的雨遮設計也不需要為了避免樓下產生「陽台」而間接受到限制。此外,深度不足1m的「陽台」也很難作「陽台之使用」,亦非無理。#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
1/2透空遮陽板:透空遮陽板無法遮風蔽雨,一般不視為遮蓋物。
裝飾性構造物:因為有違建的疑慮、而且裝飾性構造物常常認定困難,除非符合1/2透空遮陽板的規定,否則建管機關通常採取較保守的態度。不過在舊市區常有延續既有立面紋理的需求,部份地方允許在露台外緣設置「裝飾牆」,但通常有高度限制,且上方不可設置結構樑,以防止違建。
屋頂裝飾構造物:同條第10款第5目規定的屋頂裝飾構造物在投影於「屋頂平台」時,並沒有「陽台」的認定問題。但是投影於「露台」時是否應認定為「上方遮蓋物」,就屬於法規未明訂的範圍。部分地方採取較保守的態度。
屋簷:最沒有疑義的一種遮蓋物,投影範圍自其外緣計算。
屋頂平台:屋頂平台外緣的女兒牆外常有露樑、或突出的裝飾物。投影範圍至少計算至女兒牆外緣,至於外露樑則通常比照該地方對「結構露樑」的執行標準。
陽台:投影範圍至少計算至女兒牆外緣,至於外露樑或裝飾物則通常比照該地方對「結構露樑」和「陽台外裝飾物」的執行標準。
室內空間:投影範圍通常計算至外牆中心線。結構露樑的部分通常比照該地方對「結構露樑」的執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