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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20|露臺及陽臺

1974-02-15初訂 2003-08-19修正 2004-01-01施行
★★★ 定義本身很簡單,但是衍生的困擾很多,對開發利益而言的影響也很大。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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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十、露臺及陽臺: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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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定義對「陽台」的認定是依據其「構造特徵」,而與其「使用用途」無關。然而「陽台」另有面積額度的限制,超過的部分必須計入建築面積和容積,這是為了「避免浮濫」而產生的規定。「浮濫」指的是「設置太多實際上用不到的陽台而造成虛坪」,陽台面積的上限值就是由當時一般住宅設置的陽台比例歸結而來。換句話說,法規認為住宅只「需要」使用一定比例的「陽台」,多的就是「不需要的」,甚至可能被拿來作「室內使用」,所以只給「住宅需要使用的陽台」面積優惠。因此形成了以下的邏輯鏈條:閱讀更多...

條文探討

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

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