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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21|集合住宅

1974-02-15初訂 2003-08-19修正 2004-01-01施行
由於技術規則對「住宅」和「集合住宅」的規定幾乎沒有差別,所以不太重要。

1二十一、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條文探討

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1)
民國110年增訂設計施工編第112-1條,消防設備應優先適用消防法令。
2)
總則編第3-3條
3)
「公寓大廈」一詞比較容易造成誤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參考法源是日本的「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該法令使用「區分所有建築物」一詞,比較不易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