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2|建築基地面積

1974-02-15初訂 1982-06-15修正 1982-07-15施行
★★★ 非常重要。但是條文過度簡化,導致一些重要的概念變得相當隱晦。

1二、建築基地面積: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之水平投影面積。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應否/得否計入法定空地的規定 法規依據
類似通路視為法定空地#1(37)
私設通路(自建築線起未超過35m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2-1
臨綠帶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3-2
牆面線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7
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份計入法定空地#28
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不足之退縮部份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118(2)
特定建築物連接道路之私設通路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118(3)
基地內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163
山坡地基地坡度>55%之坵塊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262
山坡地基地坡度30~55%之坵塊得作為法定空地#262
山坡地基地退縮1.5m人行步道得計入法定空地#263
道路截角(依建管自治法規)通常可以計入法定空地,但有些地方例外地方法規
現有巷道(面前道路之退讓部份)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地方法規
現有巷道(非面前道路之退讓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地方法規

延伸閱讀

關於法定空地

與基地面積息息相關、在技術規則中出現達20處之多的「法定空地」並沒有明確定義,使得實施容積管制之後產生歧義。閱讀更多...

執行疑義


其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條(面積、高さ等の算定方法)
一 敷地面積 敷地の水平投影面積による。ただし、建築基準法(以下「法」という。)第四十二条第二項、第三項又は第五項の規定によつて道路の境界線とみなされる線と道との間の部分の敷地は、算入しない。一 敷地面積 為敷地的水平投影面積。但是,建築基準法第42條第2項、第3項、或第5項規定之道路境界線與視為道路線之間的敷地部份,不計入敷地面積。
(註:「視為道路(みなし道路)」即道路未達建築法規規定寬度的自行退縮範圍)
建築基準法第53条の2(建築物の敷地面積):規定敷地面積的最低限度,暫略。

1)
參考: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2)
參考(104)府授都規字第10430026900號。「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並未明文規定截角土地是否可以計入法定空地。
3)
參考:台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7)
(107)新北市市政府工務局107年09月份建築管理法規研討會議紀錄(臨時提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