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 42款 | 2003-08-19初訂 | 2004-01-01施行 |
| 43款 | 2003-08-19初訂 | 2004-01-01施行 |
| ★★ 出現在法條中的頻率很高,有時候會成為法規檢討的關鍵,相當重要。 | ||
| 1 | 四十二、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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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十三、棟: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
| 法規目的 | 對象單元 | 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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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敷地一建物原則 | 以「幢」為對象單元。 | 第1條第1款 |
| 建築物的接道義務 | 第2條未明訂,第163條則是以「幢」為對象單元。實際上是以各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及共同出入口,所以非「幢」也非「棟」。 | 第1條第37、38款 第2條、第163條 |
| 冬至日日照 | 非以「幢」或「棟」來界定是否需合併檢討。 | 第39-1條 |
| 採光 | 以「戶」為對象單元。 值得一提的是,法條中原本採用「棟」,後來才改為「幢」,但圖例中則採用「棟」。「他幢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已涵括了所有的外牆,所以其實不需區別「幢」或「棟」。 | 第42條 |
| 外牆開口 | 法條採用「各幢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已涵括了所有的外牆,所以其實不需區別「幢」或「棟」。 | 第45條 |
| 停車數量 | 其實是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所以並不需要區別「幢」或「棟」。但法條以「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之方式來舉例。 | 第59條 |
| 防火構造 | 以「棟」為對象單元。 | 第69條 |
| 防火間隔 | 同一基地內各建築物間的防火間隔是以「幢」為對象單元。 | 第110條 第110-1條 |
| 安全梯構造 | 以「棟」為對象單元。 | 第97條 |
| 複合用途的特定建築物之直通樓梯總寬度 | 法條中採用「幢」,但是應該以「棟」為對象單元比較合理。 | 第98條 |
| 屋頂避難平台 | 以「棟」為對象單元。 | 第99條 |
| 校舍配置 | 以「幢」為對象單元。 | 第133條 |
| 免設無障礙設施之但書條件 | 以「棟」為對象單元。 | 第167條 |
| 無障礙浴廁數量 | 以「幢」為對象單元。 | 第167-3條 第167-4條 |
| 綠建築 | 部分條文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其他則以「用途空間」為對象單元。 | 第17章 |
| 四十二、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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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顯示以「幢」或「棟」作為法令適用的「對象單元」可能會產生比例失當的問題,而偏離了法規的目的。| 四十三、棟: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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