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 本款雖然只是基本定義,但有大量的法令以「樓地板面積」為適用條件,非常重要。 | ||
| 1 | 五、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第三款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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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第三款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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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這句話採用「雙重否定」,常被反過來理解為「應包括第三款應計入建築面積的部分」。但是(~p→~q)並不能推導出(p→q),該見解有邏輯上的謬誤。「建蔽率管制」與「容積率管制」的目的不同,「應計入建築面積部分」未必具有能供使用的樓地板,意即未必會增加土地的使用強度,因此不宜將「建築面積」與「樓地板面積」任意連結。本款的文字相當簡潔,對應各種建築空間常有計算上的疑義,以下逐項說明。
| 樓板的挑空/在該層沒有樓板的區域 | 不計入建築物層數的空間 | 外牆的特殊情況 |
|---|---|---|
| 住宅用途的樓板挑空 樓梯 電梯 垂直管道間 立體停車塔 | 地板面與下方地面之間 高腳屋建築最低層的下部空間 免震建築的隔震層 | 地面層的半戶外空間 法定騎樓 地下室外牆/連續壁的複壁 傾斜式外牆 斜屋頂內的閣樓 內凹窗 外凸窗 地下室回填土 |
#日本法令 「吹き抜け」部份不計入上層的床面積。#日本法令 當層往下的樓梯構造投影範圍應計入當層的樓地板面積,往上的樓梯則計入上一層的樓地板面積,樓梯最底層的樓梯板下的全部範圍計入最底層的樓地板面積;回轉超過一回的重疊部份不重覆計算。#日本法令 對外氣有效開放的廊下(外廊)和屋外階段(戶外樓梯)對避難而言較有利,而且無法供室內用途使用,所以在計算容積率時予以放寬,樓梯的全部可以不計入床面積8)。另詳第97條之筆記。#日本法令 日本建築法令與不動產登記法令的床面積計算規則不同。在建築法規中,室內樓梯都必須計入床面積;但是不動產登記法令9)則只有「階段室(樓梯間)」才可以計入,判定標準為樓梯四周有無牆壁。直線階段(直梯)或折れ階段(L形梯)若有一側的欄桿扶手是鏤空的型式(不是牆壁或女兒牆),不論樓梯側邊有無鄰接吹拔(樓板挑空),該樓梯都視為挑空,在登記時不計入床面積。迴り階段(U形梯)的外側如果為牆壁,就可以計入床面積。#日本法令 四周被牆壁封閉的管道間等(包含PS、DS、EPS等)原則上必須計入各樓層的床面積13)。設置於外牆以外的開放式管路則不必計入,此種設計在高地價的地區與我國一樣常見。不計層數的部份:日本法令中,「床面積」定義中的「建築物各階床或其一部份」同時意味著「不計入階数」的部份,就不用計入床面積。技術規則中「樓地板面積」定義採用一模一樣的文字,所以這個邏輯在我國法令中也是相容的。只是我國對「總樓地板面積」的定義將不計入建築物層數的「屋頂突出物」也包含在內;另外又將「建築物層數」的定義改為只計算地上層,但不計入建築物層數的地下樓層仍必須計算樓地板面積,這兩則國產法規使得前述法規邏輯變得有些隱晦。
| 應計入 | 不計入 | 法規依據 | |
|---|---|---|---|
| 計算造價的「總樓地板面積」 | V | 設計施工編圖例1-3-(4)說明④ | |
| 計算停車空間之「總樓地板面積」 | V | 設計施工編第59條說明(一) | |
| 計算避難設施之「樓地板面積」 | V | 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 | |
| 計算「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 V | 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 |
#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日本法令 日本以1.4m作為木造建築物小屋裡(閣樓)、天井(天花板)裡收納空間計算「床面積」的高度分界。淨高低於1.4m的部份不計入床面積,但仍然可以有樓板結構,亦可合法地作為收納使用26)。#日本法令 「出窓」是日本傳統家屋的常見語彙之一。由於「出窓」通常沒有可供使用的樓地板,所以在一定條件下免計入床面積。其條件包括「出窓」下端距離地板面高差30cm以上,突出周圍的外牆的水平距離在50cm以內,立面有1/2以上的面積需為開窗27)。| 構造 | 工法/材料等 | 中心線的設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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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造 | 軸組工法的情況 | 柱的中心線 |
| 枠組壁工法的情況 | 構成牆壁的枠組材的中心線 | |
| 丸太組構法的情況 | 丸太材的中心線 | |
| 鋼筋混凝土造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 RC軀體的中心線、PC板等的中心線 | |
| 鋼骨造 | A 張貼金屬板、石綿板、石膏板等薄材料的牆壁 | 取付胴縁(安裝橫料)等的中心線 |
| B A以外的情況 | PC板、ALC板等的中心線 | |
| 組積造 補強混凝土空心磚造 | 以混凝土磚、石、紅磚等主要構造部材的中心線 |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条(面積、高さ等の算定方法)第1項第3号 | |
| 床面積 建築物の各階又はその一部で壁その他の区画の中心線で囲まれた部分の水平投影面積による | 床面積 建築物的各層或其一部份的牆壁等的區劃的中心線所包圍的部份的水平投影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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