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1.6|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其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討論區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6|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1982-06-15初訂
2003-08-19修正
2004-01-01施行
只應用在特定的建築物用途,使用機會很少。
1
六、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觀眾席位及縱、橫通道之樓地板面積。但不包括吸煙室、放映室、舞臺及觀眾席外面二側及後側之走廊面積。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民國71年
增訂為第4款之1,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民國86年
修正,酌修文字。
民國92年
修正,款次改為第6款。
法規意義
使用類組為A-1(公共集會類)的避難層出入口寬度、走廊寬度、樓梯寬度、面前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建築線退縮距離等規定,都與觀眾席樓地板面積相關,但原本法規中並沒有針對計算範圍的認定標準,故依據解釋函
1)
內容增訂。
露天觀眾席
:觀眾席不論有無頂蓋,都應計入「觀眾席樓地板面積」,適用相同的規定
2)
。
其他相關法規
設計施工編第90-1條
(避難層之出入口)
設計施工編第92條
(走廊寬度)
設計施工編第122條
(觀眾席與前面空地、側面空地)
設計施工編第127條
(觀眾席與避難空地、避難平台)
國外相關法規
技術規則第5章(特定建築物)主要由日本的地方法令「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引進,不過該条例中的各種避難路徑的寬度規定是以「客席的定員數量」為依據,而非以客席面積為依據。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1)
(67)台內營字第774668號
2)
(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3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