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8|基地地面

1982-06-15初訂 2003-08-19修正 2004-01-01施行
★★★ 是技術規則中規定最簡略、最容易誤解、牽涉法規最廣、造成最多困擾的法條之一,也是造成建築設計必須「削足適履」的代表性法條。中央的解釋函不多,各地方的執行標準和建築師的見解差異卻很大。非常重要。

1八、基地地面: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3公尺,以每相差3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條文探討

基地整地完竣後
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
日本的(平均)地盤面定義 我國的基地地面定義
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3m,以每相差3m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
日本的(平均)地盤面定義與階数 我國的基地地面定義與層數

執行疑義

局部整地的情況 日本法令的劃分領域線示意

其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条(面積、高さ等の算定方法)第2項
前項第二号、第六号又は第七号の「地盤面」とは、建築物が周囲の地面と接する位置の平均の高さにおける水平面をいい、その接する位置の高低差が三メートルを超え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その高低差三メートル以内ごとの平均の高さにおける水平面をいう。前項第2号(建築面積)、第6号(建築物高度)或第7号(軒高)所稱的「地盤面」,是指建築物與周圍的地面接觸位置的平均高度的水平面,甚接觸位置高低差超過3m的情況,以每高低差3m以內的平均高度之水平面為準。

1)
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
2)
設計施工編第14條第2項之原條文為:「前項之高度,應自前道路道路中心之路面高起算」。
3)
設計施工編第17、18條,已刪除。
4)
《建築技術規則歷史現行法條》,李滄涵編輯,第18條修正理由。內政部編之修正彙編未註明修正理由。
6)
台北市建築基地整地及基地地面認定原則,(110)北市都建字第10932341881號令,取代原本的「台北市山坡地地形申請建築之整地原則」。
7)
「台北市建築基地整地及基地地面認定原則」第2條及附圖
8)
參考黃武達《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1)》B1-(8)-2
9)
東京都世田谷区
10)
東京都練馬区、豐島区
11)
東京都新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