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 1982-06-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 是技術規則中規定最簡略、最容易誤解、牽涉法規最廣、造成最多困擾的法條之一,也是造成建築設計必須「削足適履」的代表性法條。中央的解釋函不多,各地方的執行標準和建築師的見解差異卻很大。非常重要。 | ||
| 1 | 八、基地地面: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3公尺,以每相差3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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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令 日本在不同法條裡,「地盤面」的意義並不一樣。大部份使用「地盤面」一詞的時候,指的都是建築物完工時的實際地面。只有在計算「建築面積」和「建築物高度/軒高」時,使用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条第2項所定義的「(平均)地盤面」。「(平均)地盤面」與「建築物階数」的計算或「地階(地下層)」的認定無關。#同樂會觀點 在傾斜基地的情況,以本款規定的「基地地面」作為計算「建築物層數」及判定「地下層」的基準面會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限制,詳後述。#日本法令 在日本法令中,「建築物高度」是以「地盤面」為基準,與「道路高程」無關;而「道路斜線」則是以「道路中心的高程」為斜點起點的高度基準,與「地盤面」無關。對於「地盤面」與「道路高程」間的高低差較大的情況,另有「道路斜線」的放寬規定。#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中的「(平均)地盤面」也是按個別建築物各自定義的;即便建築物彼此相連,若「(平均)地盤面」造成了不合理的限制,其領域的劃分可以做彈性調整,詳後述。| 基地整地完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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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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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令 「建築物與周圍的地面接觸位置的平均高度」是將建築立面展開來計算平均值。計算方式雖然比較複雜,但其標準相當合理。就「建築物層數」的計算而言相當於「四捨五入」的概念;就「建築物高度」的計算而言,相當於最大有±1.5m的範圍可以讓地面起伏,因此不需要將地面整地成平坦地來得到有利的法規檢討效果,有利於保持原地形、減少挖填土方量、創造豐富的建築地景。| 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3m,以每相差3m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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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的規定是「每高低差3m以內的平均高度之水平面」。由於「地盤面(基地地面)」的功能之一是作為計算「建築物層數」的基礎,以判別避難設施(樓梯構造及數量)和構造限制(層數限制)等規定的適用,而立法時日本的住宅樓層高度大多介於2.7~3m,因此取「每3m以內」為「領域」劃分的高差區間,其計算結果最能反應地上樓層數。#各地方規定不同#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中的「建築物階数」和「地階(地下層)」是以實際地盤面為基準,而非「平均地盤面」。如果一個樓層跨越多個「領域」,也不需要標示為不同的「階数」。慣例上以L1、L2、L3……來標示「階数」,但L3層不必然表示「地上第三層」,只是樓層別的序數。避難設施和構造的標準是依各領域的樓層數中最大者為準。至於地方的都市計画如果對建築物的地上層數有所限制,則以「總層數」扣除「地階」的層數計算。只要符合「地階」的定義就屬於「地階」,「地階」有可能位於「地上階」的上方。#同樂會觀點 在傾斜基地的建築物,同一個樓層跨越多個「基地地面領域」是設計上的常態。要求各領域分別計算和標示樓層序數已經有違常識和習慣了,又為了避免法規邏輯的衝突而要求各領域之間必須以防火牆區劃開來,更是削足適履,滑天下之大稽。值得全盤思考法規邏輯的問題。#日本法令 日本規定以建築物兩側相同高程之等高線端點以直線連線來劃分領域(如右圖示意,其中高程不必然是整數。此方式對於山稜(等高線外凸)較不利、對山谷(等高線內凹)較有利。|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条(面積、高さ等の算定方法)第2項 | |
| 前項第二号、第六号又は第七号の「地盤面」とは、建築物が周囲の地面と接する位置の平均の高さにおける水平面をいい、その接する位置の高低差が三メートルを超え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その高低差三メートル以内ごとの平均の高さにおける水平面をいう。 | 前項第2号(建築面積)、第6号(建築物高度)或第7号(軒高)所稱的「地盤面」,是指建築物與周圍的地面接觸位置的平均高度的水平面,甚接觸位置高低差超過3m的情況,以每高低差3m以內的平均高度之水平面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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