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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1章 地下建築物|第1節 設計通則

186|地下通道突出物之限制

1989-06-16初訂 1989-06-16施行
通常只有捷運地下街、或與地下街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才用得到本章。雖然極其罕用,但是本章的法規原理和若干意味不明之處,仍然非常值得花時間了解。

1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但供通行及避難必需之方向指標、號誌等不在此限。
2前項突出物限制線應予明確標示,其與地下使用單元之境界線距離並不得大於50公分。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