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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1章 地下建築物|第1節 設計通則

190|地下建築物之頂蓋與地面之距離

1989-06-16初訂 1989-06-16施行
通常只有捷運地下街、或與地下街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才用得到本章。雖然極其罕用,但是本章的法規原理和若干意味不明之處,仍然非常值得花時間了解。

1道路、公園廣場等類似用地範圍內之地下建築物,其頂蓋與地盤面之間距應配合週圍環境條件保持必要距離,供各類公共設施之埋設。其間距由主管建築機關協商有關機關訂定之,但道路部分不得少於3公尺。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其頂蓋與地盤面之間距應配合週圍環境條件保持必要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