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1章 地下建築物|第1節 設計通則
| 1989-06-16初訂 | 1989-06-16施行 | |
| 通常只有捷運地下街、或與地下街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才用得到本章。雖然極其罕用,但是本章的法規原理和若干意味不明之處,仍然非常值得花時間了解。 | ||
| 1 | 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之平台及上下端第一梯級各部份半徑3公尺內之牆面不得設置地下使用單元之出入口及其他開口。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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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令 立法原意是為了避免對避難或通行上造成妨礙。此規定不適用於「樓梯井」與「出入口樓梯井」的樓梯,這兩種樓梯都是為了提高安全性而增設,故不再要求保持距離,但是在解說中認為樓梯井內的樓梯的第一梯級最好仍與其他出入口保持2m以上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