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2章 高層建築|第1節 通則
| 1994-10-28初訂 | 1994-10-28修正 | 2021-01-19刪除 |
| ★★★ 此規定已刪除。但曾經引起重大爭議,而且實際上還是有此需求,值得一探究竟。 | ||
| 1 | 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長度不得小於12公尺,其設有頂蓋者,頂蓋淨高度不得小於3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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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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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長度不得小於12公尺,其設有頂蓋者,頂蓋淨高度不得小於3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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