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2章 高層建築|第3節 防火避難設施
| 1994-10-28初訂 | 2003-10-14修正 | 2003-10-14施行 |
| ★★★ 對於立面開口設計會有一些影響。但若同時考慮「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的雲梯車操作空間配置,可能會造成規劃配置上的重大限制,非常重要。 | ||
| 1 | 高層建築物在2層以上,16層或地板面高度在50公尺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4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10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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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前項窗戶或開口應符合本編第108條第2項之規定。 |
#日本法令 1970年增訂「非常用昇降機」的同時增訂「緊急進口」的規定,適用範圍為3層以上、31m以下之樓層。日本創造「非常用昇降機」概念的主要理由並不是因為高層建築物超過雲梯車可以救援的高度,而是為了讓原本的30m級雲梯車能繼續活用,不必立刻汰換。原本建築法規的建築物高度限制只有31m,所以全國消防機關都只有整備30m級的雲梯車,詳第227條之筆記。實際上雲梯車昇梯的速度很慢,其中直臂式雲梯車尚可作為能連續的撤退路徑,至於曲臂式雲梯車一次只能運送2個人,而且不可能頻繁地昇梯收梯來運送人員。「非常用昇降機」反而可以一次運送較多的人員和設備,是以在日本法規中,「非常用昇降機」可以完全取代緊急進口,也為規劃設計提供比較大的彈性。我國在民國92年刪除了「緊急昇降機」可替代「緊急進口」的規定,詳第108條之筆記。| 緊急進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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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窗戶或開口應符合本編第108條第2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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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 (暫略)
二、 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 11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cm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1/30以上者。
(二) 10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cm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1/30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1m以上圓孔或寬75cm以上、高120cm以上之開口。
三~六 (暫略)
2 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開口,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120cm內。
二、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1m上之通路。
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
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6mm以下。
3 (暫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