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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2章 高層建築|第3節 防火避難設施

244|緊急昇降機

1994-10-28初訂 2003-10-14修正 2003-10-14施行
★★★ 會對平面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非常重要。

1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50公尺以上或16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緊急昇降機間,緊急用昇降機載重能力應達17人(1150公斤)以上,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60公尺,且自避難層至最上層應在1分鐘內抵達為限。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50公尺以上或16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緊急昇降機間
緊急用昇降機載重能力應達17人(1150公斤)以上
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60公尺,且自避難層至最上層應在1分鐘內抵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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