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2章 高層建築|第3節 防火避難設施
| 1994-10-28初訂 | 2003-10-14修正 | 2003-10-14施行 |
| ★★★ 會對平面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非常重要。 | ||
| 1 |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50公尺以上或16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緊急昇降機間,緊急用昇降機載重能力應達17人(1150公斤)以上,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60公尺,且自避難層至最上層應在1分鐘內抵達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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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令 日本對於所有「非常用昇降機」的標準都一樣。|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50公尺以上或16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緊急昇降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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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用昇降機載重能力應達17人(1150公斤)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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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可知緊急昇降機投送人員及裝備的能力遠優於雲梯車。#日本法令 尺寸及載重必須具有由國土交通大臣指定之日本產業規格以上的數值,目前的標準為JIS A4301-1983 E-17-CO。| 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60公尺,且自避難層至最上層應在1分鐘內抵達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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