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2章 高層建築|第4節 建築設備
| 1994-10-28初訂 | 1994-10-28施行 | |
| ★ 本節之建築設備通常由機電顧問設計,僅就會對規劃設計造成影響的條文說明,其他條文暫略。 | ||
| 1 | 高層建築物應另設置室內供消防隊專用之連結送水管,其管徑應為100公厘以上,出水口應為雙口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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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60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連結送水管3支以下時,其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2400公升/分,每增加一支出水量加800公升/分,至5支為止,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3.5公斤/平方公分。 |
| 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60m者,應設置中繼幫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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