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2章 高層建築|第4節 建築設備

257|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

1994-10-28初訂 1994-10-28施行
★ 本節之建築設備通常由機電顧問設計,僅就會對規劃設計造成影響的條文說明,其他條文暫略。

1高層建築物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11層以上之樓層以設置偵煙型探測器為原則。
2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已設有其他自動滅火設備者,於其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置。

條文探討

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1)
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