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2章 高層建築|第4節 建築設備
257|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
1994-10-28初訂
1994-10-28施行
★ 本節之建築設備通常由機電顧問設計,僅就會對規劃設計造成影響的條文說明,其他條文暫略。
1
高層建築物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11層以上之樓層以設置偵煙型探測器為原則。
2
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已設有其他自動滅火設備者,於其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置。
條文探討
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依同編第112-1條,消防設備優先適用消防法令
1)
。
若為非高層建築物,只有超過10層的部分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若為高層建築物,則每一樓層均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消防管道間也會因為設置「
自動警報逆止閥
」而必須擴大。特定用途另有規定,請特別留意。
[高層建築物
,
自動撒水設備]
1)
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