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3章 山坡地建築|第1節 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 1997-12-26初訂 | 1998-01-01施行 |
| ★★★ 本章的規定會造成很大的規劃限制,因此判定適用條件格外關鍵,非常重要。 | |
| 1 | 本章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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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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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山坡地開發及建築的管理是先從山坡地水土保持的角度出發,後續導入土地使用管制,再導入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來加強對開發許可的審查。建築法規受到這樣的立法大輪推動,充滿了濃厚的「限制」色彩,但並沒有發展出足夠完備且符合實用的技術法規。立法研究的倉促可能也是原因之一,關於國外法規的文獻回顧甚至在立法後的研究才被提出。因此本章的規定幾乎全部都是我國的原生規定,並沒有引入國外的法規概念。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