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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3章 山坡地建築|第2節 設計原則

267|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1997-12-26初訂 2004-03-10修正 2005-01-01施行
★★★ 對山坡地基地可能會造成規劃上很大的限制,非常重要。

1建築基地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公式如左:
A0 ≦(1+Q)A/2
A0: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A :建築基地面積。
Q :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
2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主管建築機關審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3建築基地內原有樹木,其距離地面1公尺高之樹幹周長大於50公分以上經列管有案者,應予保留或移植於基地之空地內。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A :建築基地面積
建築基地內原有樹木,其距離地面1m高之樹幹周長大於50cm以上經列管有案者,應予保留或移植於基地之空地內
1)
(86)台內營字第8690165號令(修正說明)
2)
「川崎市宅地開発指針」第2章第6節「雨水流出抑制施設」
3)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