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3章 山坡地建築|第2節 設計原則
| 1997-12-26初訂 | 2004-03-10修正 | 2005-01-01施行 |
| ★★★ 對山坡地基地可能會造成規劃上很大的限制,非常重要。 | ||
| 1 | 建築基地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公式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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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 ≦(1+Q)A/2 A0: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A :建築基地面積。 Q :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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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主管建築機關審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
| 3 | 建築基地內原有樹木,其距離地面1公尺高之樹幹周長大於50公分以上經列管有案者,應予保留或移植於基地之空地內。 |
#同樂會觀點 雨水的滲透雖然有利於減少地表逕流,但是對於山坡地的擋土設施而言,會增加擋土牆背側的水壓力、並降低岩土層的磨擦力,對邊坡穩定反而是有害的,值得商榷。日本的地方法規甚至有禁止在擋土牆上下端一定範圍內設置雨水滲透設施的規定2)。| 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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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建築基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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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基地內原有樹木,其距離地面1m高之樹幹周長大於50cm以上經列管有案者,應予保留或移植於基地之空地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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