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 2003-03-20初訂 | 2010-05-19修正 | 2010-07-01施行 |
| ★★★ 若屬於工業用地,會對建築使用造成很大的限制,非常重要。 | ||
| 1 | 下列地區之工廠類建築物,除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或各該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 |
|---|---|---|
| 一、 | 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 | |
| 二、 | 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之工廠。 | |
#同樂會觀點 土地之使用未依照其使用地編定、或都市計畫分區的規劃,其實是土地使用管制上的問題,未必與建築法之目的「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有所妨礙。然而「違規使用」是建築完工後的使用行為,通常以稽核及行政罰鍰繩之,執行困難且效果不彰。而更強烈的手段又恐會引起其他後果,是以我國常以「限制建築行為」作為「土地使用管制」的手段。這類以「防止違規使用」為出發點的建築法令很難論証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甚至反而對合法的使用需求造成過度限制。| 除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或各該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