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 2003-03-20初訂 | 2010-05-19修正 | 2010-07-01施行 |
| ★★★ 作業廠房範圍的認定對檢討其他條文有決定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 ||
| 1 | 本章用語定義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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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 | |
| 二、 | 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者為限。 | |
#同樂會觀點 此次修正凸顯出本章並非出自工業之需求,而是為了防止工業用地的違規使用。但所做的限制反而對實際工業需求造成不利影響。| 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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