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 2003-03-20初訂 | 2010-05-19修正 | 2010-07-01施行 |
| ★★★ 對工廠類建築物的規劃會造成很大的限制,非常重要。 | ||
| 1 | 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其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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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 |
| 3 | 前項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
| 1 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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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面積150㎡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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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但是對於小型工廠而言,未必沒有隔間的需求(例如原料或機具有保全的需求,或作業區有潔淨程度、溫濕度的分別),便會造成過度限制。| 1 ……面積超過150㎡部分,得予適當隔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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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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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前項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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