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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1|作業廠房最小面積

2003-03-20初訂 2010-05-19修正 2010-07-01施行
★★★ 對工廠類建築物的規劃會造成很大的限制,非常重要。

1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其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
2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
3前項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1 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
1 ……其面積150㎡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
1 ……面積超過150㎡部分,得予適當隔間。
2 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
3 前項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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