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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6|退縮出入口

2003-03-20初訂 2010-05-19修正 2010-07-01施行
★ 對工廠建築物的規劃會造成些許限制,有一定的重要性。

1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1/2,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3公尺、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1/2
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3m、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1.5m
2)
(92)台內營字第0920085154號令(修正說明)
3)
(1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7548號。舊函釋(82)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收錄於第272條)第四案是針對「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的原條文所做的解釋,與現行條文的「出入口」無關,已無法適用。107年函並修正了(106)營署建管字第1061006824號的解釋。#同樂會觀點 107年函考據了立法沿革及其目的的轉變,釐清舊函釋的原意,甚至承認並更正較新函釋的錯誤,是非常值得稱許的優質解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