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 2003-03-20初訂 | 2010-05-19修正 | 2010-07-01施行 |
| ★ 對工廠建築物的規劃會造成些許限制,有一定的重要性。 | ||
| 1 |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1/2,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3公尺、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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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但是「建築物出入口」位在地面層,就算有物品掉落,跟落物曲線也很難扯上關係。#同樂會觀點 實際上工廠的搬運裝卸作業未必是經由正面的出入口,以「避免妨礙面前道路之交通」之目的而言,本條的必要性存有疑慮。#同樂會觀點 如果廠房附屬空間為獨立或他棟建築物的情況會有過度限制之虞。|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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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兩者採用同一標準似乎並不合理,而且落物曲線的公式原理不明,另詳第229條之解讀。| 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3m、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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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107年函考據了立法沿革及其目的的轉變,釐清舊函釋的原意,甚至承認並更正較新函釋的錯誤,是非常值得稱許的優質解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