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 2003-03-20初訂 | 2010-05-19修正 | 2010-07-01施行 |
| ★ 對工廠建築物的規劃會造成些許限制,有一定的重要性。 | ||
| 1 | 倉庫或儲藏空間設於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者,應設置專用載貨昇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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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幾乎沒有哪種產業的複層廠房是不需要昇降設備的,但各種產業對於昇降設備的需求不同,垂直運送物品也未必一定採用「專用載貨昇降機」。其實這個需求並不需要以法規繩之,回歸產業需求自行設置即可。但若對照當時集合住宅少有設置電梯的情況而言,本條用於防止工業用土地違規作住宅使用的意味相當濃厚。#同樂會觀點 如果「作業廠房」的定義包含「倉庫及儲藏空間」,那麼本條應該是刪去「倉庫」和「儲藏空間」字樣,而非刪去「作業廠房」,才符合實際需求。而且工廠的「裝卸空間」也未必是位在避難層,顯示本條的文字未斟嚴謹。